林则徐系列文章之1 (2009-09-03 14:40:33)
说 明
林则徐是一位伟大的爱国者、杰出的民族英雄,世界禁毒的先驱,这是人所共知的。除了虎门销烟和抗击英国侵略者外,一般人对林则徐的其他认知可能较少。其实,林则徐的功绩和建树是多方面的——他在水利方面的成就极大,因而是一位水利大家;他是引进与应用国际法的先驱,又是当时引人瞩目的外交家;他是杰出的军事战略家;他是经济发展的勇士,不但重视农业,而且重视商业、矿冶业,他是首举官铸银币第一人;他是团结我国各族人民的贤人;他是识才的伯乐;书法家和诗人……今年8月30日是林则徐诞辰224周年,四年前,为了同样的目的即纪念这位伟人,笔者曾撰写《林则徐观念系列文章》共18篇,用通俗的语言,既全面系统,又简明扼要地介绍林公的丰功伟绩及形成这些成就的观念。后因故搁在林则徐基金会内,并因杂事较多而忘了这组文章。最近,林则徐网站站长把它发掘出来并在该网站上发表,随即告诉了我这个信息。重新看了全文,觉得这组文章对广大的网友也许是有益的,所以从今日起,每期一篇的刊登,敬请批评指正。
林则徐的国家观是保卫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尊严。为此必须在军事上足以抗衡入侵者,同时在外交上按国际法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。在保卫国家的过程中,除了依靠军人外,林公还特别重视民众的力量,这是很宝贵的。
在军事上抗衡入侵者,将在林则徐的军事观中详述。
1839年,九龙尖沙村民林维喜被英船水手酗酒行凶,棍殴致死。这是英国侵略者企图破坏中国主权的挑衅性试探。林公指出案情发生在中国,要求英国外交代表义律交出凶手。义律不但不交出,反而非法在中国领海设一“具有刑事与海上管辖权的法庭”邀请中国官员旁听,为林则徐所拒绝。国际法内有“外侨犯罪,应照所在国律例论断”,这与《大清律例》所定“化外有犯并依律科断”的原则,基本一致。林公根据国际法的条文,要求义律交出凶手,说得义律理穷词拙地说不出话来。后来林公安抚了葡萄牙人,命葡人驱逐英国人离开澳门并切断对英人的供给,在这些压力下,英国人乖乖地交出了藏在公海上的鸦片。另外,一艘英国商船在海上遇难,林公不但救起他们,而且礼仪有加,最后送他们回海上。获救之人感动地撰文对林公赞颂不绝。故有些史学家认为林公是我国引进和应用国际法的第一人,同时也是当时世界上受瞩目的外交家。
林公在对英国侵略者的斗争中,认识到“民心可用”并付诸行动。1840年初,林公组织渔民、蛋民和水师,对停泊海面的英船及其接济船进行火攻,取得胜利。他在陆上组织乡勇、团练;水上招募水民、蛋民、渔民、引水及精通夷语的线民。他张贴告示,向人民晓以大义,号召群众对进入内河的英夷兵船及其侵略者,“许以人人持刀痛杀”并配置必要的装备,以增加水上的进攻力量。由于林公的宣传、组织以及发动民众进行火攻的策略,曾迫使英船不敢停泊在一起,象丧家之犬,四处游荡。林公创造全民皆兵的经验无疑有先驱和示范的作用。我们将有专文介绍林则徐的民本观,但本例是民本观的另一种表现。
(责任编辑:admin) |